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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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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变更、补证、领养、收容、相关行业组织、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和犬类经营活动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类交易市场开设的经营门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