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犬只。
第二十二条 重点区域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二)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四)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放弃饲养的犬只,主动送交犬只留检所
(六)对死亡的犬只,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