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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供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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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供水管理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智控系统、安防系统、泵房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二次供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本市二次供水水质监督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市区二次供水价格管理部门。

延安市公安局是本市二次供水治安保卫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落实二次供水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本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管及建设规范标准的监督落实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能源、供水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慧化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满足区域用水需求。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制定本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遵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审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时须征求供水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计、建设应当遵照国家及地方技术规程和相关规范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与抄表到户、“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

第十条 新建工程项目用水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建设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小区,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以政府和供水单位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

第十一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二次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第十二条 积极推行二次供水专业运行维护及封闭式管理,实现供水单位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二次供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计量装置,并单独计量。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依法依规委托城市供水单位统一运营、维护和管理。

新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单位运营管理,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改建、扩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单位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后,双方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使用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产权人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单位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后,双方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交由供水单位管理查验不合格的,由使用单位或产权人自行或委托供水单位组织实施改造,合格后方可移交供水单位管理。

未委托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或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清洗、消毒单位按规范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出水水质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与供水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按约定移交设施的同时,移交相关工程和管理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工程验收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和设备清单、检测报告、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

第十五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并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分别向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储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建档立卡,定期公示

(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三)确保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住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检定或到期更换

(五)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六)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七)负责处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性事件

(八)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供水价格时一并考虑,纳入水价构成,实行用户终端水价。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应单独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涉水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出水取样检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及卫健部门报告。运行管理单位、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及卫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24年 月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