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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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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49条

《石家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经营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