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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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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辖区菜市场(以下简称菜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菜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菜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菜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菜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菜市场管理实行行业指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工商所、食药监所、市政监察中队、环卫所、兽防站、社事科、安监办、经发科、规建环办等部门依法、依规对菜市场管理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菜市场开办者是菜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菜市场建设改造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菜市场开办者是菜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市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菜市场内的经营商户要严格履行经营合同,遵守菜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菜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市场外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影响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由市政监察中队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