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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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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政府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经营的商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