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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第三条 应当把绿化建设纳入发展计划。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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