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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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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标准》2.1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设施的服务活动。

标准提出餐饮服务的定义,比较明确的解释了餐饮服务的内容。

二、指出半成品为非直接入口的食品

《标准》2.2半成品,指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非直接入口食品。

与12号公告相比,增加了非直接入口的限定。这排除了一些未形成销售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

三、专间和专用操作区操作的食品以业态进行区分

《标准》6.4.1和6.4.2规定,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内进行,除以上2种业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进行。  

四、新增生食蔬菜、水果清洗消毒方法

《标准》新增生食蔬菜、水果清洗消毒的方法。6.2.4规定,生食蔬菜、水果和生食水产品原料应在专用区域内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消毒。附录A规定了生食蔬菜、水果的清洗消毒方法。

五、再加热和供餐的危险温度范围表述为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

《标准》6.7.1规定,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存放2h以上,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

7、3规定,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存放时间超过2h的,应按6.7要求再加热或者废弃烹饪完毕至食用时间需超过2h的,应在60℃以上保存,或按6.6的要求冷却后进行冷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