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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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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原则

秦律原则:秦律竭力维护封建制度。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严禁对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的侵犯。

秦律是中国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商鞅相秦,实行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刑律及其它方面的法律。在犯罪与刑罚方面,秦律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规定了殊多种类的犯罪和相当严酷的刑罚。汉初虽曾删除秦代苛法,但秦律对后世仍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

②区分故意(端)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③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⑤累犯加重的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⑥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⑦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⑧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