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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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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云政办发〔2015〕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是指转让方或处置方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及罚没物资交易专业系统,在线组织国有产权、罚没财物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能满足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要求的交易系统开展交易活动。加快推进省产权交易管理系统与电子交易平台对接,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转让方或处置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