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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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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工会的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八不准”要求,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