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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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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条例内容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AA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热企业是供热的市场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运营,接受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管,履行城市供热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