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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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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2、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3、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5、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6、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