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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视同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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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视同缴费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指的是没有实施社会保险缴费的时间,但是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视同缴费的情况。

视同缴费年限一般分为四大类情况。第一类是国有企业固定工在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第二类是上山下乡知青的上山下乡时间,实际上当时毕业后的学生就应当安置城镇非私营单位工作,但是国家组织上山下乡也算是就业的一种,因此是连续工龄计算的,最终也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第三类是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以前的需要国家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的军龄。第四类是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为什么强调连续工龄呢因为如果因违法犯罪的行为,导致职工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连续工龄要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并不一定是本人的所有工龄。

所以,按照上面的四大类情况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一般指的是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企业职工是从1991年国家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当地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计算。军人是从2012年7月1日之前退伍的军人的军龄计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指的是从2014年10月以前开始计算。所以,情况较为复杂,并没有统一标准。

青岛市视同缴费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在全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人员的工龄均视同缴费的

二是个人在上山下乡、从事民办教师和计划生育工作时的年限,也是为交费工龄

三是考取军校时,在军校学习期间也算视同工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