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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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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根据国家决定于1992年10月份实施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在辽宁省试点,辽宁省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为

既以1992年10份为临界,此前参加工作的有档案记载工龄的既为视同缴费工龄,这段时间年限的工龄核算养老金被时可以称为过度养老金。

答:辽宁省视同缴费年限为1992年10月。这是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劳动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在1992.10月以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属于过度期。其中也包括:军龄,下乡支青的“农龄"在内,也都是视为缴费年限。辽宁省是国家的首批试点单位,所以执行到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