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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对民法约束性原则可分为四类:
第一种是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的原则
第二种是作为制度的根据的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的原则
第三种,表明民法典内在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一切人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及过失责任,被称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种,比较纯粹的法技术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的原则、土地和建筑物为各别的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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