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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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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的各类客运经营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加快快速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给予扶持。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家经营、竞争发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规划、城建、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