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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城管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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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城管执法的规定

1、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3、建立权责清单公开处罚标准

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4、执法制度

拒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

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5、执法方式

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

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

6、经费投入

城管经费不与罚没收入挂钩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执法监督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