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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放烟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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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放烟花规定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第31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有新规定的。

1、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等相关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场所设置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超市内销售经营。

2、烟花爆竹零售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不小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存放量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执行,最大不超过300公斤火药量。

4、烟花爆竹零售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线电缆规范穿管,照明灯具符合防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