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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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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民法典》中对物业管理新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专门提到了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有3大权益维护业主的利益。

一: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入,业主享有分配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建筑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业主享有分配权。

二:物业收钱不做事,业主有权更换或成立业委会。根据《民法典》284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三:业主对物业的相关项目收支,有绝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民法典》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

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物业的最新内容

1、增设居委会为指导和协助主体

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需注意两点:

(1)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省级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均不能加以规定。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是法定职责,“应当”一词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须干,不具有可选择性。另外,居委会正式成为了法定的指导和协助单位,不再是街道办履职的办事单位。

2、完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票权比例

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对人的行为调控,主要不是管物)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双过半)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两个四分之三)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民法典对物业管理推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来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也就是说,若是碰到服务水平不好的物业,业主们有权开除物业,进行物业更换,当然,也可以选择不使用物业,由业主们自行管理小区物业。

该规定可以说直接切到物业们的痛点了。物业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嚣张跋扈,毕竟,当业主可以决定物业的去留后,为了工作,物业必须拿出更好的服务去让业主们满意,如果还不更改工作态度,那么迎来他们的只有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