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