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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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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

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和设施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是否符合参与供热市场化运作经营许可条件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

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等市场化运作程序,确定符合条件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