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不足五百元的
(3)其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3)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他人赌博的
(4)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放高利贷
(5)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回扣的
(7)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以营利为目的,为设置赌博机不足十台(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或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一台提供场所的
(9)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0)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提供条件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行政、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为“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等方式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