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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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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

《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域已遭受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