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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学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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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学制的变化

1951年发布政务院《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学制。主要改革内容是规定了幼儿教育,收3~7周岁幼儿在幼儿园接受教育,其它学段学制基本没有变化。同时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并设立聋哑、盲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及成人施以教育。

由于该学制是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特殊国情,按照“教育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向工农开门”的方针所制订的,因而带有过渡的性质。

二、我国新学制的改革与发展

(一)《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

《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是1951年由新中国政务院颁布,规定了从幼儿园到大学四段六级的内容。

1、幼儿教育,3-7岁,四年的修业年限。

2、初等教育,7-12岁五年,在这一阶段实施基础教育。

3、中等教育六年,包括中学、业余工农中学、业余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4、高等教育二到五年,包括大学、专业学院和专科学校。

(二)《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这次的指示颁布主要是为了“多快好省地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动员一切的积极因素”。

1、办学方针:确定了“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即官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并行的双轨模式

2、办学原则:“三个结合”,“六个并举”

三个结合:即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

六个并举:在具体的办学形式上,各地要采取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包括函授学校、广播学校)并举免费教育与不免费教育并举。

(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年中共中央对教育的体制做出了相应的改革,确定了教育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内容。

1、根本目的: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2、主要内容: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调整中等教育的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高等教育改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决定中提出“两基”的目标,即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