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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说情或向上述人员泄露案情,提供案件信息
(三)不准为当事人及委托人打探案情、疏通办案环节,不得私自办案、越权办案或以任何形式干预办案
(四)不准利用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索取钱物、谋取利益
(五)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娱乐、消费活动。
(六)不准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人借用钱物,通信、工具和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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