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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条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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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条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一、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及现制现售的馒头店、包子铺、糕点店不得添加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烘焙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中铝含量不得超过标准限量(100mg/kg)。

二、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严格做好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工作。

三、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生产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其配方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公告》和《标准》要求。

四、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2014年7月1日后生产的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不得含有含铝食品添加剂,其标签添加剂项的标注要符合《公告》和《标准》要求。

五、市场监管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按照《公告》《标准》违法添加及超量添加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面条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鲜面条、馒头、包子、花卷、火烧属于面制品而非糕点,不得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防腐剂。

生产者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防腐剂,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