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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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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宪法规范

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作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之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

宪法规范的这种复合规范性要求一般法律规范在规范社会关系时必须以宪法规范为前提,不得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抵触和矛盾。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具备以下几个要求: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以及规范力的范围等。规范的主体是指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即谁向谁通过宪法规范发出行为指令。规范的客体是指宪法规范规范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规范的对象是指受宪法规范的规范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规范力的范围是指宪法规范对人对事以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效力。如宪法规范是否对私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就涉及到宪法规范的规范力。

从宪法规范存在的方式来看,分为明示的宪法规范和默示的宪法规范。明示的宪法规范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默示的宪法规范是指作为习惯而被共同遵循的宪法规范。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具体的逻辑形式非常丰富,主要有:

(1)对事实性宪法规范,普通的法律规范不能设立禁止性规范来否定宪法规范确立的事实。

(2)对或然性宪法规范,尤其是政策性宪法规范,普通法律规范可以设立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保障政策性规范的合理。

(3)对确定性宪法规范,普通法律规范不得对授权性宪法规范的授权内容予以禁止对义务性宪法规范中的确认的宪法义务,普通法律规范不得随意创制授权性规范来豁免宪法规范的要求特定主体承担的宪法义务。对于禁止性宪法规范,普通法律规范不得设立解除禁止性要求的法律规范或者是豁免性的规范。

宪法惯例,通常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稳定的习惯或传统做法。如我国的政协会议一般在人大会议前召开,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等,就是多年形成的惯例。惯例在英国宪法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理解英国宪法的关键,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等等。

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这种宪法判例对下级法院有规范作用。我国目前宪法司法化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也无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判例。

区别:(1)内容(2)效力(3)稳定性(4)适用范围

联系:都是宪法渊源之一。

①宪法惯例,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实施宪法活动具有与明示的宪法规范相同的拘束力。

②由于宪法惯例作为一种具有历史传统的习惯性做法一直被人们所遵循,所以不将宪法惯例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中或者是宪法性法律中,有时更能体现这些宪法惯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特别是有些宪法惯例的规范性的约束对象非常具体,不将其规定在宪法典或者是宪法性法律中,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发挥这些宪法惯例的作用。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违宪审查案件时作为依据而遵循的先前判决。在许多国家中,最高法院可以对法律或者是重要的宪法事项进行违宪审查,这就产生了最高法院对违宪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适用和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起到约束作用的结果。——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起到宪法惯例的作用。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