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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流浪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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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流浪动物保护法

针对家养宠物、流浪动物的免疫和管控,室内动物园、“撸猫馆”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等新问题,《条例》结合本市动物防疫工作实践需求和有益经验,也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

修订后的《条例》共三十七条,针对上海超大型城市动物防疫工作的特点和需求,着重对以下方面作出规范:

(一)完善管理体制,夯实责任体系。

一是构建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组织防控,居、村委会给予协助的管理体制。

二是明确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为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并结合中心城区未设立农业农村部门的实际情况,规定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动物防疫管理职责。

三是明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确定和具体职责。四是强化动物饲养、屠宰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主体的防疫责任。

(二)聚焦疫病风险,细化、创新防控制度。

一是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鼓励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创新和常见、多发动物疫病兽药研制。

二是加强疫病源头治理,支持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严格落实动物饲养、屠宰等相关场所开办、运营的防疫条件和要求,逐步推进饲养猫狂犬病免疫。

三是明确流浪犬、猫管理职责分工,完善相关管控与处置机制要求。

四是探索新兴业态防疫管理,明确在商场等公共场所开设室内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动物检疫证明等,并在区域设置、专业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落实防疫措施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材料核实义务。

(三)落实应急保障,提升处置能力。

一是强化疫情报告,从事动物疫病监测预防及饲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涉疫,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规定的控制措施。

二是落实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明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的制定要求,科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

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履职,有序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物资调度、疫病防治等工作。

(四)加强防疫管理,助力城市安全。

一是优化畜禽屠宰工艺和布局,严格畜禽交易和调运管理。

二是明确经道路跨省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经指定通道入沪并接受检疫检查。

三是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数字化转型,实现全链条可追溯,以及动物疫病监测、疫情处置、违法行为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五)统筹规划布局,优化无害化处理。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职责分工。

二是严格落实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以及科研教学、动物诊疗等相关单位的无害化处理责任。

三是明确无害化处理费用管理,规定财政对养殖环节的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提供补助。

流浪动物保护法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