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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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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

1、人防面积计算规定

①10层及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10层标准等強面积指标计算(占地面积)。

②10层以下,基础埋深≥3m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③10层以下,基础埋深<3m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上)的2%修建。

④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果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的人防面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