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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房屋翻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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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房屋翻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 加强规划管控

第四条 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五条 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由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农用地的,可同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