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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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