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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命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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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命名标准

我国将飞行事故等级分为3类: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重大飞行事故3、一般飞行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指死亡人数在40人及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或以上者

重大飞行事故指死亡人数在39及以下者。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以下的航空器除外)。航空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以下者

一般飞行事故指重伤人员在10人及以上者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5.7吨至50吨(含)的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在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5%(含)者。

此外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碰撞,则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计算。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导致的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器修复的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和运输费。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人员伤亡则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天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航空器损坏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例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类型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同类型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