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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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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1、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2、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处方的调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5、处方的保管与监督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6、法律责任

知道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有利于我们以后在从医过程中对处方的开具及应用更加规范。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大家更全面的进行备考。

1、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