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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下岗工人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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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下岗工人补偿规定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需要给一些经济补偿如果还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就下岗了,所以企业需要给3到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国企下岗工人补偿的规定如下:

一、下岗工人补助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规定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因此,我们需要多了解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才能知道国企在改制的时候对于下岗职工的补偿是怎么规定的。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内容,我们需要有详细的了解,才能维护好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