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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长租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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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长租房细则

1、出租方式。盘活存量房以轻资产运营为主,存量房业主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后,既可以委托给试点企业出租运营房屋,也可以选择自行出租运营房屋,均须纳入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监管。鼓励试点企业成为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增加市场流动性。

2、运营年限。存量房供作长租房运营年限不低于10年,自房屋在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之日开始计算。

3、资金监管。落实长效机制规定,建立租金监测体系。长沙市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商业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住房租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住建局(住保局)备案,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须与监管服务平台房产交易资金监测专户对接,长租房的租金、押金、佣金均应纳入监测监管。

4、交易登记。《协议》履约期内,房屋业主可进行房屋交易,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征询市住建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协议》履行。长租房交易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仍标识为长租房,购买方需确保《协议》履行期满。

5、规范运营。房屋出租应签订由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监制的《长沙市住房租赁合同》,按照长沙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出租运营,属于保租房的房屋,应同时符合保租房出租运营管理规定。

6、违约责任。业主选择将存量房盘活供作长租房,房屋业主和试点企业均应履行《协议》内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