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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防费收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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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防费收缴办法

辽宁人防费收取范围和标准:本市行政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支企业适应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含合同工,临时工)。城市规划区内的县(市)区,各类经济开发区,重点经济目标所在地,省属,市属和县属企业都在收缴范围内,(含在县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乡,镇区域内的企业)。

收取银行工程事项费用标准,经辽宁省物价局批准,按全市平均职工人数,每人每人15元的标准征收。企业单位列入企业成本,其它单位列入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