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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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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的含义

广义刑法是“狭义刑法”的对称。国家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刑事法律、法规的总称。既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事法规,还包括被分散规定于其他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规定。在西方刑法理论中,广义刑法不仅被理解为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而且往往还包括刑事追诉的法律规范。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简单地说,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