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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27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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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27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释义和理解

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背离的思想活动表现,其传播对社会具有不利影响。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为现代社会所不容。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