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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式公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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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式公文的特点

一段式公文有如下特点:

(1)由法定作者制发。公文的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的国家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公文必须以这些机关的名义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制发。发文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能制发公文,不能越权行文、违法违章行文。

(2)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执行效用指信息对有关方面行为的强制性影响。公文直接形成于内容所针对的现实公务活动中,对受文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行为将产生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影响,如在规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和机构、人员范围内,强制执行内容,强制阅读、办理,强制复文等。

(3)具有规范的体式。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准确性与有效性,方便公文的写作与处理,国家有关机构以法规、标准等形式,对公文的文体、结构、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公文制发者必须认真遵循这些规范。

(4)履行法定程序。为保证公文的有效性,国家有关机构规定了各类公文的生成程序,必须履行这些程序,公文才能产生法定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