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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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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评估流程

  (一)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在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下的不动产(本文不动产系指房产)的情况下,申请人经过与执行法官沟通,可以向执行局递交申请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二)选定评估机构

     执行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执行局应将选择机构的情况送达当事人。

   (三)现场的强制检查、勘验

     评估机构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执行局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执行局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强制开启等措施强制进行检查、勘验。

   (四)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经过评估,向执行局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要符合一定要求(不再赘述)。执行局发现评估报告有错误,应要求评估机构作出修正。评估机构拒绝的,法院可撤销评估结果,另行委托评估机构。

     执行局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执行局书面提出。如无,则按照评估价格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