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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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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命名规则

1、桥,含引桥长600米以上的桥梁,应使用“大桥”作为通名,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应使用“XX桥”作为通名。

2、隧道(地下通道),应采用所在地的地名作为专名。

3、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

4、路,道路红线宽度25米至35米,路长400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

5、街,道路红线宽度15米至25米,长2000米以上,两平行路与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6、巷(里),道路红线8米至15米,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

城市道路命名的规则是根据不同的城市来制定的。

每个城市的道路命名,都是以各城市道路分布来分别制定的 ,以十堰市为例,根据《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当中的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大道: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5米以上,路长5000米以上,道路景观及设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设最高水平。

城市道路的命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以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名称命名(如台北路)

二是以历史名人和在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地理坐标命名(如张自忠路、帽儿胡同等)

三是命名含有国家特色(如建设路等)

道路命名规则在我国,实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级。一般以北京为起点的都是1++,如107国道。其余的东西方向国道2++为南北道,3++为东西方向道。国道标G,省道标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