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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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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有两种形式:一元制与多元制。

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渊源,比如《法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审判员对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创立规则的方法进行审判。”

而多元制主张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和判例等等。

比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法官应依据惯例,若无惯例,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渊源是法律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