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1992年12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1993年元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2、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1、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者中“原合同制职工”应自参加工作时间至1986年10月之间作为其视同缴费年限。
2、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固定工”应自参加工作时间至上世纪90年代当地开始实行缴费参保期间作为其视同缴费年限。
3、事业单位人员应自参加工作时间至2014年10月之间作为当事人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