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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关于变压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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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关于变压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私下增容处置办法:可按私下增容量部分收取容量电费并按补收电费的三倍违约金,如果按时间算不能超出180天,如果虚报变压器容量已超出180天,超出部分由供电方担责,属供电相关人员不作为折(减)除私增容量需要可按新装增容补解决相关手续。

当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当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方式供电。

私自更换变压器,其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32条和第65条之规定,涉嫌危害供电安全,依法应由电力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