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婀娜女性网>美好生活>心理>

教师法关于定罪免处的规定

心理 阅读(2.82W)
教师法关于定罪免处的规定

可以再从事教师职业。

《教师法》 第十四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这位教师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尚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程度,因此,不会丧失教师资格。仍然可以从事教师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