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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物品召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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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物品召回原则

供应室物品召回制度

一、对供应的灭菌物品种类、数量应有去向登记。

二、发出物品中一旦发现化学监测、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全部召回自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的所有灭菌物品,迅速查找原因,重新处理如已经使用应向相关上级部门汇报备案。

三、若临床使用同一时间处理的灭菌物品出现多个感染病例提出疑问时,应立即召回自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的所有灭菌物品,查找原因,重新处理,再次进行相应监测。

四、科室质控员随时收集内部、外部的质量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五、消毒供应中心应逐步实现质量控制过程的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