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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辞职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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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辞职最新规定

1、在编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在编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在编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在编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学校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学校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5、辞职者持所在学校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处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