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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私房改造遗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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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私房改造遗留政策

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 原则进行。根据私人出租房屋的特点和各地经验,以“国家经租”的方式,比较简便易行。即在一定时期内对占有出租房屋数量比较多的房主,给他们以固定租金,进行“赎买”。

凡是不符合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返还私房的依据是“错改”,如果情况符合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根据1985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确认了该事实,所以,一般来说,已经无法要求收回,当然也不存在经济补偿了,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而且85年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