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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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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

瓦斯超限作业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来界定,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判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